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单位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三)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四)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员招聘等。
(五)部门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
(六)其他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dpxq.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https://www.dpxq.gov.cn/。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综合科,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大楼2303。
联系电话:0755-28333600
通信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
邮政编码:518119
邮箱:zongheke@dpxq.gov.cn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dpxq.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提交申请。
2.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