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0-05-1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52799993U/2020-0003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4 |
名称: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如何规定的?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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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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