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出台后,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何创新性规定?

时间 : 2020-09-17 14:27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作为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就公益诉讼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发挥“一线”作用,可以就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可提起与其职责或者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此外,针对生态环境污染持续力强、恢复难度大,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难以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特征,《规定》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起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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