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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