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的,可以与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