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加快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外部董事有关制度,规范专职外部董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区属国企实际,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整体划分为总则、管理方式、任职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选拔任用、考核激励、免职和辞职、企业的责任、附则九个章节,共二十八条。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晰管理原则和管理方式。二是明确任职条件,科学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三是完善选拔任用,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四是明晰免职、辞职规定,明确企业职责。
坚持外部董事占多数,是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安排。外部董事占多数后,董事会运行机制将发生深刻变化:一是经理层一般只有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实现了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二是外部董事独立于任职企业,不受企业利益关系羁绊,有利于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制衡;三是外部董事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有利于实现董事会专业经验多元化、能力结构互补。促进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