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南澳渔港为海域法实施前用海项目,已获得审批,现予以批复。具体通告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用海单位
用海方式
用海面积(公顷)
用海期限
批复时间
1
南澳渔港
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构筑物(一级)中的非透水构筑物(二级)、构筑物(一级)中的透水构筑物(二级)、围海(一级)中的港池蓄水(二级)
5.1826
40年(2002年1月1日至2041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3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