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采购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市财政局等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新区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对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调整如下:
一、为持续优化新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鼓励和支持采购人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上述所称的“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确需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情形;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