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

时间 : 2021-02-10 17:26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实行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的战略部署,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大鹏新区党工委、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工委〔2012〕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管委会设立“鹏程杰出人才奖”,对在新区建设发展和创新创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按照“自愿、公开、客观、择优”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奖人选名额不超过5名,给予每名获奖者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大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鹏程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工作,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评委会开展专家评审。

第二章 推荐人选条件

  第五条 推荐人选应在近5年取得以下突出业绩之一:

  (一)在大鹏新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产业的科技研发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在科技领域为新区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创新成果产业化方面跻身全市先进行列,创新成果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技术技能的创新、开发、应用、推广、传授等领域为新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奖项,或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新区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新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壮大方面为新区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

  (五)为推动大鹏新区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集中承载区、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在相关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 推荐人选不受国籍和户籍限制,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经评委会专家评审认定,对大鹏新区有特别突出贡献者,不受此限)。

  第七条 已获深圳市“鹏城杰出人才奖”者不参加评选。已获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者不再重复参加评选。党、政、军、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参加本奖项评选: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正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三)有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被处罚记录的;

  (四)有不依法纳税记录的;

  (五)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委会构成

  第九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评委会委员,委员总人数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每两年一聘。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家组,分别负责对相关专业推荐人选开展专业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或其他违反评选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评选情况;

  (三)不得泄露推荐人选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被推荐为本届“鹏程杰出人才奖”人选的;

  (二)与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

  (三)与推荐人选存在利益关系的;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评选公正情况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布评选公告,人选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本方式适用于推荐时有工作单位的人员。

  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连同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报送新区组织人事局。原则上一个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

  (二)同行专家推荐。本方式适用于推荐时暂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暂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由同行业2名以上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以上等级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B类以上高层次人才联名提出书面推荐。推荐人填写《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连同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报送新区组织人事局。

  第十四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统一受理推荐材料,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列入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评委会评审。资格审查工作一般在推荐报名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条件以会议形式对候选人开展综合评审,进行记名投票,投票表决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得到会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拟奖励人选。最后一个名额出现等票情况下,由专家再次投票,直至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十六条 已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奖项评选中评审通过,且提交的“鹏程杰出人才奖”申报材料中包含参评前述奖项全套资料的,不再组织专家重复评审,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确定为拟奖励人选。

  第十七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就拟奖励人选征询公安、纪检监察、税务、征信、维稳等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或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拟任人选不符合评选条件或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实事求是,对举报事项负责。

  第十九条 新区组织人事局牵头成立调查组,就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确不符合“鹏程杰出人才奖”条件的,取消该名人选的评选资格;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新区组织人事局可根据第十五条评委会投票表决排序顺次递补拟奖励人选。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拟奖励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组织人事局提交新区人才办审定,审定通过的,由新区组织人事局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所需奖金在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鹏程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享受以下安居保障:“鹏程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尚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租房补贴且未正在租住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享受新区150平方米左右的10年免租期住房,10年期限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新区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鹏程杰出人才奖”获奖者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经调查属实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项被依法依规撤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追回证书和奖金,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不得再次参加本奖项评选,并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等人才政策的通知》(深鹏人才办〔2019〕2号)文件中的《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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