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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收到供应商对“数字法庭设备更新扩容及互联网+审判设备”(编号:SZCG2017156243)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中止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止期限为十日。十日后,如我委未作出延长中止期限的决定(以书面函件为准),则本项目自行恢复采购程序。
此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