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劳动合同争议案

时间 : 2022-11-25 11:04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林某某于2020年3月5日入职用人单位深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安管员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2020年11月5日,公司通过EMS邮寄通知书方式,以林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1.4.4条及《劳动合同签署声明》为由解除与林某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供证明解除理由属实的材料。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南澳司法所递交的林某某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当天完成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并指派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吴昌律师为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并接待受援人,向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据林某某陈述,其在职期间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签署声明的行为。事情的起因是公司在2020年9月要求林某某报考保安员证,其通过公司系统报名约一个月后,公司告知林某某的考试报名被退件,理由是公安部门在保安员考试报名系统里反馈其有不良记录。之后公司开始口头要求林某某离职,林某某拒绝后,公司向其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承办律师进一步了解到,公司《员工手册》1.4.4规定为“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劳动合同签署声明》第三点主要有“在过往单位工作期间无任何隐匿偷盗、破坏、故意拖欠账款等违法行为存在,同时也未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案追查中”等内容。林某某坦承其初中时期16岁左右时因年少无知在他人唆使下将一处工地边上的废旧空调拿走变卖,后因此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若干天,但因时间太久,相关文书均已遗失。除此之外,林某某未曾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承办律师指导林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整理本案证据后分析认为: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受援人的岗位为安管员,不是保安员。如果公司在招用受援人时是为担任保安员,理应在入职前明确提出要求和查看保安员证,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为保安员。受援人如未持有保安员证,公司依法不能招用受援人作为保安员。受援人经公司面试考核合格并录用,双方明确约定岗位为安管员,也没有约定受援人要去考保安员证。合同还约定了试用期,直至试用期满公司也未提出受援人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受援人能胜任安管员岗位工作。公司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受援人报考保安员证被退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其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在其过往的工作期间,也不能证明其在职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案中林某某在职期间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签署声明的情形,公司不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具有事实依据。故公司解除与受援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援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得知,因公司在社保缴纳系统中选择“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受援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1年1月8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和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仲裁请求为裁令公司支付如下款项: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72.02元;二 、失业保险金1782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并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详实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主要为:一、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主张受援人入职时未如实申报其有盗窃记录,违反《劳动合同签署声明》第三点,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受援人在过往的工作期间发生盗窃行为;二、公司主张受援人违反《员工手册》1.4.4条,但亦无证据证明受援人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为安管员而非保安员,公司录用受援人时也没有要求受援人具有保安员资格证,而在受援人入职度过试用期、工作逾8个月后,以受援人未如实申报个人情况将其辞退,显然有失公允;四、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社保系统中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为由停缴受援人社会保险,致使受援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失业保险金应由公司承担。承办律师还详细举证了受援人的工资、岗位、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等事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积极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失业保险申领事宜,了解到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不在社保系统中更改相关内容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也可凭裁决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以失业登记为前提,同时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必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因此受援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金的主张可能在裁决中得不到支持,受援人对此风险了解并接受。但因本案确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办律师及时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在裁决书中对此依法予以明确,以便受援人在裁决后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3月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21]5号仲裁裁决,裁令:一、公司支付受援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272.0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受援人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后受援人持裁决书成功地向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申领了失业保险金。

  由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裁决结果提起诉讼,上述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公司仍不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节约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减少受援人诉累,承办律师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敦促其自觉履行裁决,否则受援人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受援人足额支付了裁决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面对公司任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维权的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收集、整理、分析,指导受援人及时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释法说理、据理力争,充分论证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推翻了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入职声明的主张。

  最终不仅使受援人关于赔偿金的诉求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还通过裁决书明确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帮助劳动者成功地申领了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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