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21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时间 : 2023-05-25 09:47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王某某等21人均系外省来深圳务工的农民工,工作单位是深圳市某甲公司(以下称“甲公司”)。2013年9月12日起,王某某等21人陆续被甲公司安排至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某乙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工作。2018年3月份起,甲公司不再向王某某等21人支付工资,其中,18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等21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因该案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南澳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当即决定开启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并立即向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王某某等21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王某某等21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当天完成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工作,并指派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昌为王某某等21人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并接待21名受援人,向受援人介绍推选委托3名代表参与案件等相关流程。承办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梳理三个问题并确定下一步的工作步骤:首先,因每位受援人的入职时间、岗位、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限等情况各不相同,需要代21名受援人逐一拟写仲裁申请书;其次,其中7名受援人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社保缴费记录为案外人某丙公司,甲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并通过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承接相应工龄,再计算有关劳动待遇,但相关证据有待收集;再次,本案用人单位甲公司与受援人并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应履行相关解除程序,为受援人争取经济补偿金。

  承办律师整理本案证据后,详细分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承办律师认为,首先,劳动者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前明确提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因此,承办律师数次与3名受援人代表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指导劳动者书写并向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

  2018年5月9日,承办律师代21名受援人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和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请求仲裁委裁令甲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0542.7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336.73元以及2018年3月、4月工资226487.28元。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11日受理此案,并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详尽举证了21名劳动者各自的工资、岗位、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等事实,并根据详实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根据甲公司与21名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每月10日前后发放上月工资,但截至申请劳动仲裁时甲公司一直拖欠全部21名申请人3月、4月工资,21名申请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故劳动者存在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二)被申请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三)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继续工作,但未依法与其中18名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7名劳动者的社保关系由丙公司转为甲公司缴交时,甲公司、丙公司和其中2名劳动者订立了《合并计算工龄协议书》,足以证明该2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劳动法权益应由甲公司承担。

  2018年8月30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鹏劳人仲(南澳)案〔2018〕12号至32号仲裁裁决,裁令:一、甲公司支付21名受援人2018年3月份工资138143.64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工资81865.96元,共计220009.60元;二、甲公司支付21名受援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共计439351.86元;三、甲公司支付21名受援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99698.94元。21名受援人均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至此,仲裁请求中除小部分金额,如5名劳动者的部分工作年限经济补偿因确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年限由甲公司承接而未得到支持外,本案21名劳动者关于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在劳动仲裁阶段全部得到支持,金额共计1059060.41元。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甲公司没有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2018年10月23日,王某某等21人就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再次指派给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昌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案件分别立案、并案执行的要求,承办律师为21名受援人分别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立案材料,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立案。

  承办律师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前后多次前往甲公司的经营场所、名下物业等现场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和房屋等财产情况。经实地调查发现,因甲公司的经营已陷入停滞,法定代表人也去向不明,名下房产等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的执行将面临相当大的困难。而且,甲公司在另一起案件中被查封的一处房产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完成拍卖程序,面临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难”困境。

  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承办律师从司法拍卖网及时获取到另案首封法院的拍卖信息,信息显示该次拍卖所得款项为2628.2328万元。承办律师根据被执行人复杂的债务情况判断,本次拍卖款项分配方案的制定可能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遂在立案当天立即联系另案承办法官并说明本案情况。得知尚有余款待制定分配方案,承办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509条规定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43条“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和第45条“企业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可要求拍卖人垫付该企业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后,再从拍卖企业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的数额”等相关规定,代理王某某等21人立即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请求预留本案执行款项并优先予以执行。经多次与两案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承办法官于2019年4月19日回复同意按规定为本案调拨全额执行款1072847.41元(含执行费13787元)。2019年4月28日,前述款项金额成功划转至本案项下。2019年5月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7执16296-16316号执行裁定,裁定涉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到期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21名受援人足额收取了应得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1059060.41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执行。面对法院“五查”结果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难”困境时,承办律师不是坐等“查无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而是主动多方调查取证推动执行进展。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名下项目物业等方式,掌握被执行人经营现状和房屋等财产情况,灵活运用司法拍卖网等途径,定期进行网络查询。在及时获取另案首封法院的拍卖信息时,虽然拍卖结束距本案立案执行已有6个月之久,但承办律师结合失信查询时发现的被执行人存在多宗被执行案件、债务情况复杂,判断该笔拍卖款的分配方案必然耗时较久,拍卖款可能仍有余款尚待分配。承办律师积极联系承办法官,依法申请优先参与分配。承办律师在本案执行中展现“有一分希望则尽十分努力”的精神,通过脚踏实地的调查和灵活多变的查询,准确判断、及时申请并积极推进执行,最终使本案21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让群众感受到了身边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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