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36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时间 : 2021-02-02 16:42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陈某等36人系外地来深圳打工的农民工,工作单位是深圳市某某模型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4月起,陈某等36人被迫无奈与公司签订仲裁调解书,公司在调解书中承诺分期支付拖欠工资。

  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到期后,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工资。陈某等36人因公司的失信行为陷入困境,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到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援助。

  【律师承办】

  陈某等36人为追索劳动报酬,已经到街道和区政府进行信访,因涉案人员众多,如不妥善处理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资料后优先处理,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谢华炎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谢华炎律师得知情况后立即介入此案,联系劳动者,了解具体情况,介绍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流程,签订委托授权书,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代陈某等3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

  承办此案后,谢华炎律师了解到,公司现已停止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不配合执行,此案有可能无法顺利执行。为此,谢华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向深圳市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对该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偿付陈某等36人的工资。

  从2019年6月18日开始申请强制执行,到2019年11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案历经6个月,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机器设备一批,所得拍卖款经分配已支付至各申请执行人名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陈某等36位劳动者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得到了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工资将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由政府部门垫资发放。

  【此案的重点问题如下】

  第一,涉案人数众多,文化素质较低,在采取信访方式讨要工资情况下,如何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信访等部门积极介入,刚开始劳动者情绪激动,不相信法援,以为只要信访就能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露面,没法协调,此种情形,只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保障劳动者能够顺利拿到工资。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信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陈某等36人同意申请法律援助,依据法定程序追讨薪资。

  第二,在公司经营困难,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被拖欠员工的工资顺利偿付。谢华炎律师接案后,经向员工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得知公司已拖欠多个月的工资,目前公司已经停产停业,据此判断公司可能资不抵债,如想要回工资,必须立即申请查封公司的资产。在代陈某等36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的同时,谢华炎律师向法院说明了该案的特殊性,因此法院立案后立即查封了公司的机器设备。事后证明,正是因为提前查封了公司的机器设备,员工的部分工资才得以清偿。

  第三,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员工拿到剩余工资。一般情形下,公司资不抵债,员工的工资很大概率要不到。但是根据《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申请工资垫付,前提之一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本案经过拍卖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工资,说明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申请条件。为此,谢华炎律师又指引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公司破产申请,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并出具裁定书。陈某等36人拿着破产裁定书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工资垫付,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核心在于如何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拿到应得的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华炎律师分别通过代理陈某等36人申请强制执行、指导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指引其申请政府垫资三个程序,合法且高效地确保了36人的工资全部得以偿付。

  就申请强制执行而言,本案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涉案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及股东存在偷偷转移资产的行为,拒不配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谢华炎律师敏锐觉察到本案可能存在因公司资产被转移而引发无财产可执行的风险,遂迅速联系执行法官,告知这一紧急状况,并积极配合执行法官立即查封、冻结公司财产。执行难是实践中的大问题,把握被执行人的动向并果断出击,才能避免执行不能的风险。

  就破产程序而言,在强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时,谢华炎律师指导员工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充分利用执行转破产程序,解决涉案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争取为农民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应得工资。

  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农民工仍有一部分工资未获清偿,谢华炎律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引导农民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工资垫付,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彰显法治的公平和正义。

  (本案例转自微信公众号“ 深圳法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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