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制执行案

时间 : 2021-06-29 17:03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李某某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因劳务纠纷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2021〕深新鹏办调第3号),该调解协议约定:深圳某科技公司应在2021年5月15日前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所拖欠的劳务费共计14600元,若公司逾期给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2021年4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案号为:〔2021〕粤0307民特59号。双方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深圳某科技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李某某的劳务费。

  申请人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某学历低,无法自行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19日,李某某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大鹏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该案不属于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情形。李某某表示其属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但相关证明未携带。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解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内容并强调虚假承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李某某了解清楚后签写了《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2021年5月2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

  2021年5月24日,李鹏律师接受指派并拿到卷宗后,立即与申请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并进行面谈,详细了解案情。承办律师梳理清楚案情基本情况后,指导申请人李某某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为其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请求为:1.请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申请人劳务费146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以14600元为基数,从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1年5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以14600元为基数,从裁定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即2021年5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同时结合李某某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承办律师与李某某进一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向李某某了解案件的财产保全情况及财产线索,了解到李某某此前未申请财产保全。在梳理清楚基本情况后,承办律师与李某某确定了执行请求为14600元、违约金、延迟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2021年6月2日该案已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立案。

  【经验做法】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长期在深圳务工,家中留守人员因文化水平有限无法协助其提供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李某某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向大鹏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告知了具体的情况以及提供经济状况申报材料存在的困难。大鹏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李某某陈述的情况,告知其可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法律援助,李某某在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以后,决定以符合告知承诺制十八项情形之第二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其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的案件材料以及签写的《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李某某法律援助,指派李鹏律师承办该案。

  【实施效果】

  法律援助事项告知承诺制极大地减轻了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的负担,能够让受援人更快地接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帮助困难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