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20年2月17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对社会组织培养扶持力度,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办发〔2018〕25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含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中的A类、B类、C类、D类社会组织分别是:
A类社会组织是指在大鹏新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B类社会组织是指在大鹏新区各办事处备案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C类社会组织是指在深圳市或市内各区级民政部门(大鹏新区除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D类社会组织是指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深圳市除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部门职责】本办法由新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执行,新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开展本办法各项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第四条【项目扶持】开展“活力大鹏”社会组织项目扶持计划,通过扶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五条【扶持金额】新区民政部门按照“对比择优、重点扶持、需求导向、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各类社会组织的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一)A类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二)B类社会组织:备案6个月以上的,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备案12个月以上的,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C类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四)D类社会组织:每个社会组织年度内申报的所有项目总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C类与A、B类社会组织开展合作项目或D类与A类社会组织开展合作项目申报项目资金扶持的,应当由C类或D类社会组织进行申报,并自行以协议方式约定扶持资金分配原则。
第六条【项目需要导向目录】为满足新区社会经济不断变化的发展需求,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工作需要、新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往年各项目领域分布情况等,适时发布项目需求导向目录,引导社会组织申报更加切合新区发展需求的项目。
第七条【接洽平台】新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召开社会组织扶持项目合作洽谈会,为A类、B类、C类、D类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合作提供对接洽谈平台。
第八条【资金申请、审批】项目扶持经费由新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纳入新区民政部门部门预算。
第三章 培育发展基地管理
第九条【“智汇大鹏”计划】开展“智汇大鹏”社会组织培育引入计划,依托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发展基地”),培育壮大本土社会组织,引入区外优秀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扎根大鹏、服务新区,提升新区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
第十条【培育基地】培育发展基地由新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是为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服务、登记备案业务咨询服务、办公活动场地与设施设备服务、能力建设与行业交流服务、信息发布与公益普及服务、项目与资源对接平台服务、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培育基地组成部分】培育发展基地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区级总部基地、枢纽平台、基层服务点:
(一)建立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总部基地。以实体场所为依托,为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所指服务。
(二)建立办事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枢纽平台。依托各办事处枢纽型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场所、人员、信息等资源,建立专门服务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枢纽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所指服务。
(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层服务点。依托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场所、人员、信息等资源,建立专门服务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服务点,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所指服务。
第十二条【进驻对象、条件与期限】符合条件的四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与“智汇大鹏”社会组织培育引入计划。新区民政部门按照“部分优先、择优对比、需求导向、合理分配”的原则确定入驻培育发展基地的社会组织及入驻期限。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由新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退出机制】培育发展基地实行“退出机制”管理,入驻培育发展基地的四类社会组织应在入驻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退出手续。违反基地入驻管理制度的,由新区民政部门责令退出。
第十四条【据实调整】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工作需要、新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培育发展基地入驻情况和资源配置情况等,适时发布培育发展基地需求导向目录,吸引更加切合新区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入驻培育发展基地。
第十五条【引入社会资源】鼓励社会资源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鼓励在大鹏新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资源自筹资金或场所独立建设或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司企业联合建设供社会组织使用的培育发展基地。
(二)所建培育发展基地由建设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运营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建设方之间、建设方与入驻培育发展基地的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商定。
第四章 诚信自律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诚信大鹏”计划】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即“A类社会组织”)参与“诚信大鹏”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及内部治理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网络媒体宣传工作,提升新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组织应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1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完善内部治理】社会组织应按照《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自身发展。
第十九条【网络媒体宣传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以单位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博客等网络自媒体宣传平台,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健全服务咨询与投诉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在本单位自有网络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咨询服务与投诉监督渠道,包括用于接受咨询与投诉信息的电话、电子邮箱、传真、联系地址等。
第二十一条【诚信自律建设】社会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诚信自律性文件,诚信自律文件至少应包括诚信承诺书、行业自律规约或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会员)激励与惩戒规定。诚信自律文件应经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自有网络媒体宣传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结果运用】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工作情况将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资助、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定义】本办法中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社区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组织形式。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第二十四条【管理部门与职责】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履行备案管理手续。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大鹏新区各办事处。新区民政部门为各办事处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登记条件后,可依法向新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鼓励各办事处推动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各办事处可按相关规定将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工作委托给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承接,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应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凡参与“诚信大鹏”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计划的社会组织,由新区民政部门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提供诚信自律建设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等级评估工作】凡自愿参加新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由新区民政部门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系列培训】新区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社会组织领域系列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社会组织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党建工作、管理层领导力、财税与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开发与管理、宣传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引入社工人才】鼓励新区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组织聘用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从业者全职从事服务活动,并享受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扶持激励政策。
第三十条【开展宣传工作】由新区民政部门收集各社会组织的新闻通讯稿件,择优发布在新区政府在线或其他媒体平台上,帮助社会组织扩大宣传效果。如果稿件被采用,按照每篇一百元的标准给予投稿人稿费。
第三十一条【培育特色社会组织及品牌项目】新区民政部门分批次遴选社会组织及品牌项目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给予资金扶持,培养一批特色社会组织及品牌项目。支持港澳地区优质社会服务机构在新区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为其提供活动场所、信息资源、沟通协调方面的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责任】对于在参与本办法各项扶持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负有重大责任问题、未有效履约、未通过评估验收等情形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不再给予其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或不再委托其承接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涉事单位或个人由新区民政部门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新区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本办法各项工作中确需回避的,应当回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资金保障】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由新区民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由大鹏半岛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基金提供部分资金支持,鼓励由新区财政出资设立或由新区各部门管理的其他专项公益基金参照本办法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三十五条【配套程序及文件】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扶持范围、申请对象及条件、审批、拨付、使用,培育发展基地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等程序由新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大鹏新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办法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如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与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