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是指集成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等功能“四位一体”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长者服务站是指为老年人就近提供临时日间托管、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等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长者服务点是指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康娱、助餐、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公建民营。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机构运营。
(二)民办公助。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自主运营管理,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条 对于政府兴办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办事处在确保公共资产安全和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可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第五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建设运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辖区卫生资源同址或就近规划,与既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福利设施整合布局。
(二)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品质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三)公益服务原则。坚持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服务。完善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
(四)底线民生原则。优先保障户籍“三无”、低保家庭、“三属五老”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全面统筹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养老设施运营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办事处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建设;负责公开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公办设施,并对社会力量自主投资建设设施的运营加强指导,签订服务协议,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运营机构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的审核、资金拨付;协调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第八条 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项目相关审批及投资计划保障工作。
第九条 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养老服务场所,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内设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对医养结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
第十条 新区卫生健康、消防、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运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的设置,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上,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实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
第十二条 社区长者服务站的设置,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实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5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长者服务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需设置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休息室、助餐点、阅览室、多功能室及其他用房等。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十四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的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长者服务点运营机构除上述单位外,可委托社会组织、物业公司运作管理。运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由所在办事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
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按照工商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办理,并与所在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规范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必要的专业服务人员,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托养老年人的健康评估制度,依据健康评估情况、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对老年人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在老年人突发重危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家属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相关证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及感染防控等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卫生健康、消防、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议抓好整改落实。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属地责任,纳入所在办事处进行统筹监管,所在办事处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新区民政部门。新区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持续提升运营机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制定并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该服务设施开展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开展托养服务的运营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资助
第二十六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资助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二项,资助期限三年。
第二十七条 建设经费资助。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民办公助类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运营机构,在其建筑面积、功能设置符合相关规定且经评估考核合格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分期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分为三期拨付。第一期在正式开展运营满一年后且本年度评估考核合格以上(公布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申请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第二期在第二年度评估考核合格以上(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30%;第三期在第三年度评估考核合格以上(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拨付建设经费资助总额的40%款项。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4年以上(含4年),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75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6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8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建设经费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同一养老服务场所建设资助只能享受一次,不得因再次装修扩建或转让而再行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二)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大鹏新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地的所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装修工程、购置设备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经营食堂的场所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八条 年度运营资助。政府对已开展服务的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给予年度运营资助。按街道长者服务中心5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3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办事处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估结果,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给予运营机构年度运营经费资助。优秀的以全额标准资助;良好的以全额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全额标准的60%资助;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资助。
长者服务点运营经费为每年10万元,用于服务开展、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报,新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办事处部门预算申报,新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完成年度运营考核评估后,运营机构向所在地办事处提交申请及全部所需相关材料,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审批初审,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可向办事处提出复核,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异议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事处汇总相关材料送新区民政部门复审,新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复审后由所在办事处按程序进行资助发放。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负责对所在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年度考核,具体可委托第三方对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相关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估。运营机构需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运营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估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运营机构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府资助经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由所在办事处限期三个月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可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解除服务协议并报新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将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考核评估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新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审核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对违反使用规定的,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由所在办事处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资助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办事处依据服务协议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服务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取消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点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二)在申请资助、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未按《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因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终止服务协议或取消资助资格,存在上述第三十六条行为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解除协议、取消资助资格的,十二个月内已享受的所有资助资金由所在办事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追缴方式和金额应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大鹏新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