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离职未满30天,公司提前让我走,这合法吗?

时间 : 2023-02-10 14:37 来源:深圳人社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摘要:

  2021年9月3日,常先生入职某贸易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常先生向公司提交辞呈。公司向其答复:公司已批准你的离职申请,你在三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即可。三天内就得办理完工作交接,但是新的工作要9月15日才上班,于是,常先生向公司提出,根据劳动者提前30日辞职的法律规定,自己辞职的预告期满是9月11日,到那时公司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如在此之前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公司不予认可。常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劳动者在递交辞呈后,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予以批准,劳动者不得离岗。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

  如单位不需要,在预告期30日内,单位可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常先生于2022年8月12日向贸易公司递交辞呈,贸易公司收悉后,常先生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常先生因9月15日才能到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提出要等预告期30日满再办理离职手续的要求,是对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而贸易公司在预告期内批准同意,并让常先生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常先生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常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转载来源:“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

  转载时间:2023年2月10日

  转载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1ygF0um8LGwXKmUwC4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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