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延长假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争议案

时间 : 2020-07-10 09:55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一、基本案情
  黄某是某消毒防护用品公司的员工,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公司应政府抗疫防疫号召生产消毒防护用品,黄某应公司要求上班。2020年3月,黄某认为公司在上述期间安排其上班且没有相应补休,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公司则认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安排黄某工作不应当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黄某遂申请仲裁。
  二、处理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当地仲裁机构通过在线视频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同意黄某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安排补休,2月3日至9日期间工作,工作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当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撤回仲裁申请。
  三、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春节延长假及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报酬如何确定问题。
  关于春节延长假工资报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春节延长假(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涉案公司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安排黄某工作,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黄某日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报酬。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案公司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属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2月3日至9日期间安排黄某工作,应当依法支付黄某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黄某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黄某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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