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哪些情形才能确立是劳动关系?

时间 : 2022-04-13 16:18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摘要:

  唐某于2020年10月25日,在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打车车主APP”注册登记为平台打车司机,后受邀参加该打车平台司机网上培训,并于2020年11月26日开始在该打车APP上接订单。

  驾驶的车辆是唐某自己的,打车费用由乘客通过现金或者APP支付,唐某从APP上提现到绑定的银行卡,某货运服务公司提取10%的管理费和1元的保险费,因业务订单日渐减少,收入无法保障,唐某于2021年8月注销该平台APP账号。

  唐某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我虽然是驾驶自己的车辆拉货,但相关运输业务都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都靠该打车APP派单(实际情况中,路程远价格低的单唐某可以不接,平时想休息时退出打车APP即可)。

  某货运服务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仅在你注册成为车主后,提供了关于操作下订单和抢单的线上培训,并没有强制你必须接受所派订单,拒单也不会有处罚。个别司机还可以通过平台联系客户,沟通调整服务费用或接单后与客户当面沟通,所以我们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对唐某要求确认2020年11月-2021年8月期间,与货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之前的用工关系性质是什么?

  法理分析:

  首先,唐某的工作时间完全由自己掌握,货运服务公司并未对此提出要求。唐某是否接单或抢单并非某货运服务公司强制性安排,而是由唐某自主决定,说明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

  其次,唐某使用“打车车主APP”为用户提供输运服务的收入完全来源于用户,平台只是对该笔输运服务费用进行监管,以保障用户订单顺利完成。唐某只需在订单顺利完成后通过平台提现领取,上述费用并非货运服务公司直接支付,故货运服务公司不存在向唐某支付报酬的事实,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从属性。

  再次,唐某以自有车辆为劳动工具,向用户提供运输服务,并非某货运服务公司为唐某提供劳动条件。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打车信息服务协议》约定,货运服务公司经营“打车车主APP”,为用户提供货运需求及司机车辆的信息匹配服务,唐某为货运服务提供方,货运服务公司为货物运输信息提供方,双方形成信息服务使用和提供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唐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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