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 : 2023-01-18 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视力保护色: 【字体:  

(2021)粤19刑终64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为滨,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厚林电子厂实际经营人及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9日被逮捕,于同年3月29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为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粤1971刑初1979号刑事判决。李为滨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李为滨是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厚林电子厂的实际经营人及法人代表。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因工厂经营不善,李为滨拖欠工厂29名员工工资,共计172575元。2020年8月10日,工厂员工到石排村人力资源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反映情况,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排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向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8月12日,李为滨到服务站与员工代表进行协商,李为滨当场表示其将于8月17日下午发放工资。8月17日下午,李为滨失去联系,经人社局、厂房业主等多方尝试,均无法联系。8月18日至28日期间,人社局通过张贴公告、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拨打电话及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仍无法联系上李为滨,这期间李为滨亦未回厂支付工资。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李为滨自行到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中坑派出所投案。现李为滨已结清被害人韦某等23名员工的工资,员工出具了集体谅解书、结清证明,尚有6名员工工资未结清。被告人李为滨在审理阶段另结清5名员工的工资并获得谅解,但对房东垫付的工资仍未付清。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处理视频等视听资料,苏玲玉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韦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为滨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为滨无视国法,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为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为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为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诉人李为滨提出:1.上诉人李为滨在一审判决出具前已经足额支付所有拖欠工资给劳动者。2021年4月26日才能联系上劳动者,支付了工资。2.上诉人正积极与房东协商代垫工人工资款项问题,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为滨提供了员工邹进松的结清证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李为滨所提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李为滨所提已经结清员工工资经查属实,但房东垫资部分仍未结清。2.一审判决根据李为滨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为滨无视国法,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李为滨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黄小美

  审 判 员 刘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少卿

  书 记 员 胡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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