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时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 2020-10-10 17:05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刑初80号

  被告人郑时孔,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时孔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时孔已接受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钟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时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郑时孔作为中山市梵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该公司期间,拖欠被害人郑某等3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40894元。2017年12月1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通过粘贴在梵迪公司墙上的形式,责令被告人郑时孔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同年12月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被告人郑时孔分两期偿还其拖欠郑某等33名工人的工资255410元。同年12月12日,工人将梵迪公司的设备、材料变卖,筹得人民币5万元用于发工资。同日被告人郑时孔逃匿。至今,被告人郑时孔仍拖欠33名工人的工资共计205410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郑时孔在山阳县建苑大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时孔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时孔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时孔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时孔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时孔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昀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妙柱

  卜璐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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