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一、申请材料:
(一)由于工程建设确需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排水设施申请表;
(二)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公共排水设施方案及施工图;
(三)承诺书;
(四)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
(五)居民身份证;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八)营业执照。
二、受理地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受理窗口。
三、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