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二、许可条件
准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施工等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雨水。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三、申请材料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材料清单:
1.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3.施工期限证明
4.身份证明材料
5.排水总平面图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非建筑工程)材料清单:
1.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3.近三个月水费缴纳通知单
4.城市排水勘察表
5.身份证明材料
6.排水总平面图
四、受理地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受理窗口
五、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