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于2019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按照《条例》规定,本单位将主动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有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资金信息、人事信息、部门动态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单位主要通过“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dpxq.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信息公开目录》获取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机构名称: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大楼1200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88159321
邮政编码:518119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流程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址:https://www.dpxq.gov.cn/),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