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大鹏新区个别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好管辖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和地下车库。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二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充电等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管理的。
案例启示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除行政处罚外,如果导致群众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造成安全事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