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3日,XX区XX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XX小散工程室内装修项目进行安全生产例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负责人未为3名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对项目负责人及涉事工人分别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等。根据案件调查结果,XX区XX街道办事处决定责令该违规个体工商户在2024年4月24日17时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17违法行为编号101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裁量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启示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若不重视为员工配备合格防护用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员工带来身体伤害,企业自身也将面临巨额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置于首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并加强日常监督与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