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海上交通和休闲旅游活动伤亡事故,进一步提升大鹏新区海上规范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旅游条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新区海上休闲船舶、休闲娱乐设施实施定点停放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7月8日起,新区海域内海上休闲船舶、休闲娱乐设施采取在划定区域有序、安全停放,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指引限定的时间、气象、水文等条件出海活动。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船舶的所有人,主动将船舶上岸外运。限期仍未处置或不配合处理的,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海关总署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请各市民、游客做好自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强涉海活动安全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参与海上休闲娱乐活动。
特此通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