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或组织游客在大鹏新区海域开展休闲潜水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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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440300589172269C/2024-01855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 名称: | 温馨提醒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 |
| 主题词: | 温馨提醒;休闲潜水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或组织游客在大鹏新区海域开展休闲潜水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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