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等有关规定,经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明确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为大鹏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 索引号: | 11440300589172269C/2022-01407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5-10 |
| 名称: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大鹏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
| 主题词: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 ||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等有关规定,经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明确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为大鹏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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