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589172269C/2022-0172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5-27
名称: 关于《深圳市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30
主题词: 校车;委托协议
【打印】 【字体:    

关于《深圳市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
(按照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按照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市属学校和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新区管理机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于2017年6月1日与市教育局签订了《深圳市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由于该委托协议书将于2022年5月31日到期,为保障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与市教育局续签委托协议书,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向社会公示。

  附件: (大鹏新区)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

1.(大鹏新区)校车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