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了变质食品如何向商家索赔?

时间 : 2023-10-19 10:04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如果您买到了不合格的食品(如过期变质食品),叫外卖或在餐馆就餐时遇到食品不卫生、有异物异味等情况,您可以要求店家、商家或者厂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例如:张三在超市买到了一包价值10元的变质火腿肠,除了10元价款外,他还可以获得10×10=100元,由于100元不足1000元,就按1000元算,所以张三可以获得1000元的赔偿金;如果张三因为吃下了火腿肠而生病治疗花费了500元,除了10元价款外,他还可以获得500×3=1500元的赔偿金。)

  需注意:

  1.准备证据:购物小票、发票、不合格食品本身;如果食品已经被吃完,并造成腹泻或其他损害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等;

  2.索赔方法:先与店家协商解决,如果店家拒绝赔偿或赔偿不足,建议您拨打12315或直接到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现场投诉;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您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主张赔偿。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维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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