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时间 : 2025-02-19 15:06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在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是复杂的,资金转账的理由也千差万别。一些欠条、借据表面呈现借款关系,但也可能隐藏着当事人之间“言不由衷”的具体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会查明欠条、借条出具的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于借款人来说,应当就真实借款关系出具借条,切忌将其他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以写借条的方式简单处理。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即出借人不仅要持有借条等字据,尽可能详细写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等内容,还需要保留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借款人。通常而言,以银行转账、电子交易方式,更能保存付款记录;而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往往容易发生各种纠纷。如果是因为垫付款等其他原因构成欠款,应当尽量写明欠款缘由,不能简单地以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形式出现,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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