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缓刑通常是对监禁刑的暂缓执行。关于缓刑,需要了解以下几点:第一,缓刑的前提是有罪宣告,也就是说,犯罪人被判决有罪。第二,缓刑一般适用于犯了轻罪且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低,是指犯罪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于犯罪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人身危险性较高,不能适用缓刑。第三,缓刑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是绝对不执行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人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接受考察监督和社区矫正。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还有其他罪行,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的监禁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