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信息交换和沟通,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产生纠纷的事项达成共识,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纠纷双方将和解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所形成的书面契约,称为和解协议。通俗地说,和解就是私了,和解协议就是双方的私了协议。
与诉讼等公力救济手段相比,和解无须缴纳费用、准备材料、往返奔波,具有高效、便捷等优点,尤其在熟人社会中,发挥着诉讼等公力救济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对于社会而言,和解也不会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可以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因此,在纠纷双方有和解意愿时,应鼓励。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和解协议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后,若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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