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即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确认其效力,以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现行法规定,执行管辖法院是作出裁定的基层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但并非所有的调解协议都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如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等,都不能申请司法确认。同时,也并非所有申请了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都可被法院确认有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自愿原则的;内容不明确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一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