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和手机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人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拘留并高额罚款,若明知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网络犯罪仍向外出租,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帮信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还会按相关重罪加重处罚,严重影响个人前途与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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