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租车自驾交通事故,优先由保险进行赔付;一般由实际开车的承租人(租车人)承担主要赔偿;租车公司(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则不用对外赔偿;租车公司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外(对事故受害第三方)赔偿顺序
1.优先交强险赔付;
2.再由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3.保险赔完之后仍然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租车驾驶人(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
4.租车公司仅在其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非兜底责任主体。
二、租车人和租车公司之间的赔偿
即使对外第三者损失已经由保险赔付完毕,租赁车辆自身的维修费、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或租金损失)等,可以依据双方《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车公司存在过错常见情形
1.交付的车辆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刹车、轮胎、灯光故障)直接诱发事故;
2.未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将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证或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人员。
如果租车公司仅仅是车辆的所有权人,车辆本身无问题、租车人证件齐全,即便保险保额不足,租车公司无需对外承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责任主体与赔偿】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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