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中的原村民如何认定?

时间 : 2025-03-13 17:05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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