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规〔2024〕1号),城中村改造对象为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实际占有使用的现状居住用地为主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