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建楼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根据《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