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2)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3)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2.与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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