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