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否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能否要求补正记录?

时间 : 2021-11-15 10:12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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