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职工委托前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自然人作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