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2年时效的起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