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妇女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26日通过)内容规定: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学习党的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强化履职意识,熟悉并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反映妇女需求,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应为执行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盟)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