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因名称近似或相同引发的争议由市注册局办理。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一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如何认定名称与名称之间因相同或近似而构成混淆?举例:
(1)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组织形式完全相同,认定为相同;
(2)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表述用语完全相同,认定为相同。如:“深圳市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3)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用语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同一小类,在使用中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认定为近似。如:“深圳市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兴技术有限公司”;
(4)名称字号相同,其中一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包含另一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在使用中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认定为近似。如:“深圳市瑞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用语均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的(包括但不限于:无行业、使用“实业”“发展”“经济开发”等表述所从事行业),在使用中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认定为近似。如:“深圳市瑞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兴发展有限公司”;
(6)名称字号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相近,行业相同或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同一小类,在使用中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认定为近似。如:“深圳市瑞心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芯科技有限公司”;
(7)名称字号不同,但字形高度近似,行业相同或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同一小类,在使用中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认定为近似;
(8)一方当事人名称字号包含另一方当事人名称字号,行业相同或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同一小类,在使用中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认定为近似。如:“深圳天鹅家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天鹅金牌家电有限公司”;
(9)一方当事人名称字号包含另一方当事人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用语均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在使用中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认定为近似。如:“深圳天鹅有限公司”与“深圳天鹅金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