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社区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3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