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
前款规定的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公益性服务:
(一)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二)子女未满六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三)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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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
前款规定的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公益性服务:
(一)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二)子女未满六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三)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