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